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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北京松绑文物拍卖资质叫好
时间:2015.06.25 来源:新浪收藏

  今年5月,北京市文物局给北京市各文物拍卖企业下发了《关于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相关事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今后北京市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将不再进行一、二、三类的划分,已取得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均可开展各类文物的拍卖业务。实施了近12年的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被取消,北京这一新政策的出台立即在拍卖界、文博界和收藏界引起了热议。那么,该政策会带来哪些影响?

  资质等级制从何而来

  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源于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3]95号”文件。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促使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03年底,国家文物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下发了《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文物博发[2003]95号文件,要求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必须依法申领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该文件依据优存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将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陶瓷、玉、石、金属器等;第二类是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是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据此确立了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取得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可以拍卖第一、二、三类文物;取得二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可以拍卖第二类和第三类文物;取得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只能拍卖第三类文物。文件下发后,各地文物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组织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按要求整理和上报申报材料。国家文物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组成审核小组,对所有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了集中审核,为符合条件的拍卖企业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由此产生,并延续至今。

  资质等级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是在国家对混乱的文物交易市场治理整顿的背景下产生的。1997年实施的《拍卖法》虽然为文物拍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没有规定文物拍卖审批制度,加上全国各地古玩市场的兴起与快速发展,文物交易一度出现混乱局面,严重影响文物保护。为此,2011年,国家文物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整顿规范文物市场方案》。其中,治理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控制市场规模和数量”。国家文物局正是在此背景下,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确立的文物拍卖资质许可制。就当时的形势而言,这一措施的出台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实施10多年来,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推动了文物拍卖企业的优胜劣汰,控制了文物拍卖企业的规模,优化了文物拍卖经营市场的布局和结构,培育了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文物拍卖骨干企业,促进了文物拍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而今,北京市取消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则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法律方面的原因。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是2003年由国家文物局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通过《通知》的形式创设的,该《通知》本身不属于法律范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物保护法》、《拍卖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都没有相关规定。这就意味着国家文物局创设的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是政策原因。近年来,国务院积极推行“简政放权”的行政体制改革,已经陆续取消了一大批不合理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第三是市场原因。2012年以来,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进入调整期,文物拍卖公司的经营普遍出现困难,具有一类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征集拍品都很困难,二类和三类资质的拍卖企业经营困难更大,导致国内文物拍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北京作为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中心,迫切需要“松绑”政策来激活市场。

  新举措将产生示范效应

  由于缺少法律依据,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的取消实际上只是时间问题。今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自2015年4月24日始,拍卖企业经营文物许可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管理。是否继续实行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不再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都有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来决定。相信北京这一新举措的示范效应很快会波及全国各地。

  对二、三类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而言,这确实是一个利好消息,新政策使他们取得了与具有一类文物资质的拍卖企业平等竞争的资格。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平等的身份,并不意味着二、三类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经营水平会自动提高,因此,对原有一类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而言,取消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不见得是什么“坏消息”,市场最终还是凭实力说话的,而不仅是依靠身份。  取消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亦将有利于地方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近年来,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多中心化的趋势已经显现,但是由于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区性文物拍卖市场的发展。随着各地方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的取消,地方性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取消将极大调动文物拍卖企业的积极性和民间文物收藏的积极性,有利于盘活文物拍卖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将有助于回流文物渠道的拓宽,也有助于防止文物海外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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