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资讯
中国拍卖买卖双方身份是否应公开
时间:2012.12.03 来源:新浪收藏 作者:阿特



2012年春拍以6900万元成交的清乾隆白玉蛟龙钮 “八耄念之宝”玺



2012年春拍以5520万元成交的明代鱼龙海兽紫檀笔筒



2012年春拍以2.0786亿港元成交的北宋汝窑天青釉葵花洗



2012年春拍以2.0786亿港元成交的北宋汝窑天青釉葵花洗

    纽约最高法院日前规定拍卖商须公示委托人和买受人姓名 引发热议

  自拍卖行业诞生以来,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真实身份,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拍卖行的最高机密。不过,纽约最高法院最近出台了一项规定:纽约的拍卖商必须公示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姓名,以确保交易合同具备约束力。这一“重磅炸弹”的面世,直接动因来自于一场拍卖官司——

  一位买家在拍卖会上拍下了一个46万美元的俄罗斯礼盒,后又拒绝付款,于是委托方将买家告上法庭,赢得官司。但买家在上诉时,援引了一部中世纪商法中的明确规定——“卖家的真实姓名必须体现在合同上”,因为委托方在拍卖会上使用的名字是“#428”。最终,法庭做出了有利于买方的裁决,认同商法中关于买卖双方姓名的规定。

  那么,究竟为什么一直以来都要对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真实身份进行保密?这是否会导致自导自演的假拍等暗箱操作?一旦公开又会带来怎样的利弊?该事件对中国拍卖行业的发展有没有借鉴意义?

 

《拍卖法》:为保密提供法律保障

  在我国,拍卖行一直都会对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真实身份进行保密,这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呢?

  广东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广州著名律师朱永平明确告诉记者,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具体体现在: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的委托拍卖手续或与拍卖人签订的书面委托拍卖合同等文件中,买受人对身份保密的要求会体现在拍卖笔录或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中。若拍卖人违反前述有关文件的约定,对外披露委托人和买家身份信息的,委托人和买家可根据约定追究拍卖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拍卖行业中,尽管委托人或买受人未要求保密其身份,拍卖行按惯例还是会为其保密的。

  另外,朱永平表示,我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据此可知,提供卖家姓名是否真实是委托人向拍卖行披露身份的义务,同时,拍卖行亦具有审查其真实性的义务。因而,根据双方的义务,在委托人与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上,委托人的姓名在推定上是真实的。“在买家与拍卖行发生纠纷时,涉及卖家(委托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时,若委托人姓名是虚假的,买家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朱永平如是说。

编辑:阿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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