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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追续权:当前市场状况未必适用
时间:2012.12.13 来源:艺术新闻 作者:阿特

  据有关媒体报道,《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目前已基本完成,国家版权局正在为草案起草立法说明。根据计划,修改草案将于今年底前上报国务院,若获通过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出现的一个与艺术品相关的新内容,是增加了艺术品的追续权,各界对此议论纷纷。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是表述:“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不同法系国家对追续权 态度不同

  追续权,也称为著作追续权、著作追偿权,即艺术品的作者对其作品原件就后续增值转让费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受让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及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提取其中一部分的权利。

  在国际上,法国是最早确立追续权的国家,1920年,法国开始在本国《著作权法》中引入追续权的概念。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追续权一词也来源于法文中的Droit de Suite。法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绘画和造型等艺术作品的作者,即使全部转让了原作,仍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分享该作品以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进行销售的收益。作者死后,在作者去世当年和以后的50年中,上述追续权仍然存在,由作者继承人享有。提取比例统一定为3%,只运用于售价在1万法郎(100 新法郎)以上的销售。

  原联邦德国的《德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只对造型艺术品行使追续权,作者提成比例为5%,且只对100马克以上的交易收取。

  法国和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对于艺术家原创的保护。法国是艺术家辈出和艺术领域繁荣的国家,特别是到了20世纪,艺术品交易市场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艺术家与艺术品经销商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据说,当年法国《著作权法》的产生是因为一幅著名的漫画,画中一个大腹便便的买家胳肢窝下夹着一幅画,得意洋洋地走出拍卖行,路边衣衫褴褛的艺术家指着画对儿子说:那是你爸爸画的。由此,法国政府创立了这个法律。这个法律并不是看起来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的作品、每一次上拍都适用追续权,而是要根据购入和卖出的时间、买家的情况具体分析。

  为了平衡画家与艺术品经销商的利益分配,法国在《著作权法》中创造了追续权制度,随后该制度被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而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则不是这样,其法律价值是保护商人的社会地位,非常强调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商人的经济利益以及权利的保护。英美法系的重点是保护拥有物质的所有者,而不是其原始创作者;重视商品市场的自由交易而不是精神价值。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商人对文化产业进行大力投资。英美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只可以对著作权进行控制,没有约束和声明对作品本身的使用和传播可以控制。换句话说,著作权是对作者创作行为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著作权进行保护,而作者所有权已经在第一次出售后就丧失了。因此,美国、英国以及英联邦的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一直没有采用追续权。

  艺术家的“保护伞” 投资者的“夺命枪”

  艺术品的增值源自多种因素。首先,艺术品的价值来源于作者长期的、艰辛的创造性劳动,是作者智慧凝结的成果。其次,画廊、拍卖行等艺术品经销商的传播行为促进了作品增值,对于一些尚未成名的艺术家和价值尚未被认可的艺术品,经销商往往通过商业宣传、炒作等运作手段,引起公众对这些名不见经传的艺术家及其作品的关注,使公众认识到作品中的巨大艺术价值,进而提高艺术品的价格。

  艺术家往往过多地强调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他们认为,如果没有作者赋予作品以灵魂和内涵,那么再精妙的商业运作,都不足以引起美术作品价值的质变,创造价值的人应该获得对等的回报,作者应该是作品价值及作品增值的获益人。

  而艺术品的投资者、经营者、收藏者则十分强调投资收藏、推广包装、展览销售等智力劳动以及投资的作用及其风险。只有在这些运作下,艺术品才更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才更容易得到价格提升。而投资与运作艺术品也是有很大经营风险的,艺术品的增值正是对于这些投资与运作的回报。他们认为,伴随着这些代理和推广,艺术家已经能够享受到相对应的收益,并一直能够持续享受这种收益和艺术品不断增值的丰硕成果,因此,不应该再从艺术品之后的转让中提取收入。

  从艺术创作者的角度而言,追续权无疑是件好事,因为每一次交易中都能享有收益。但从市场角度而言,追续权则属扼杀市场发展,意味着给每次交易都增加了成本。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艺术品的兴趣可能因此而降低。

  当前国内市场状况不适用追续权

  是应该保护画家的创作积极性,还是要建立健全艺术品的销售代理机制?哪个更重要?笔者以为,在当前国内的市场状况下,答案是后者!

  由于种种原因,国内的艺术家经纪代理机制还不完善,很多画家亟待有画廊来帮助他们推广、展览和销售,这正是目前国内艺术品一级市场十分虚弱的现状。我们的市场状况是:不缺画家缺画廊,不缺创新缺资金。如果没有画廊等代理机构先行投资对画家进行市场运作,是很难谈到作品价值提升的,此时,追续权也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而艺术品市场的当务之急是发展、支持和完善一级代理市场,疏通艺术品的销售渠道,让更多的画家能在不长的时间里就看到自己作品的价值开发和价格提升。如果在目前状况下实行追续权,则会增加投资、代理艺术品的未来风险,打击艺术品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投资、经营意愿。

  笔者以为,如果我国将追续权立法,拍卖企业的收益因此所受的影响也许并不会很大,“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拍卖行变成了代扣代缴,就像当今代收艺术品卖家的所得税一样,账会算在买卖双方的身上。但追续权的存在会给拍卖企业带来很多烦恼和困扰,因为,拍卖行接受艺术品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卖家提供原始交易凭证,这样在成交后才能计算出差价,以便计算追续权,而在目前,卖家常常难以提供出这样的凭证。

  如果追续权入法,追续权将如何监督统计非拍卖形式的艺术品私下交易?艺术品藏家会不会掩盖或修改原买入成本价格?拍卖行会不会倾向于更多地经营私人洽购?在目前缺乏各类监督机制的市场环境下,笔者相信,追续权会有可能导致更多的私下交易、低价交易、平价交易、馈赠、修改数据等行为的出现,以避免监控和支付提成,而管理监督机制将难以实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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