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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滩“过云楼”藏书:政治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时间:2012.06.13 来源:雅昌艺术网 作者:王林娇

  过云楼藏书落槌当晚,匡时拍卖留下一个国家文物收藏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悬念。这个悬念却在一周后引发了一场过云楼之争。从北京大学图书馆宣布行使优先购买权开始,江苏省政府和南京图书馆也加入争夺的阵营,从两家机构的争夺产生优先购买权的法理争论,似乎上升为政府行为。围绕过云楼的争论,早已已经超越了这套藏书中巨大的文化价
  抢滩过云楼
  “真正花落谁家,也许7天后才有最终的答案。”6月4日,过云楼藏书落槌给凤凰出版集团之后,匡时拍卖公司董事长董国强在发言时留下一个悬念。或许当时谁都没有想到,这个悬念在一周引发了一场抢滩过云楼藏书的激烈争夺。
  当晚过云楼藏书拍卖开始前,匡时也曾做出特别声明:根据北京市文物局【2012】561号文件的批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本批藏书具有优先购买权。北京匡时表示:本次竞拍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果有文物收藏单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现场竞得该标的的竞买者可以最终确定为本次藏书的成功竞买人;如果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该权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权以现场竞得人同样的竞买价格成为该批藏书的购买人。
  随后的一周,伴随着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的高调宣传,有关过云楼藏书最后的悬念几乎被人淡忘,很多业内人士相信,这样的价格使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概率变得很低。“从今天起,过云楼藏书将正式从私藏变为公藏、由私人财富变为社会财富;国有资本控制这批藏书,将把原来的死化石变为人类共同的财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的董事长陈海燕宣布,有信心把最终将过云楼藏书收入囊中并永久收藏。
  6月12日下午,北京大学图书馆突然宣布,已经在过云楼藏书落槌之后的有效期限内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鉴于过云楼部分旧藏的重要学术文化价值,北京大学经研究,决定将其购入,作为学校图书馆馆藏,以更好地保护这批重要古籍资源,进一步推动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承。而且宣布北京市文物局已经通过北京大学的手续报备,确认北京大学优先权行使有效。北京大学将会就此批藏书的后续事宜与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原有竞买方进行沟通,以促进对这批重要文化遗产更好的研究和保护。
  然而就在这条消息向公众发布不到两个小时,江苏省政府致函北京文物局,“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作为国有骨干文化单位竞购过云楼藏书,得到省委、省政府全力支持,并已竞拍成功。过云楼藏书3/4在南京,现1/4成功竞购回归江苏,是江苏人民也是社会舆论的呼声和企盼。省政府确定此项收购由国有文博单位南京图书馆和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实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指定南京图书馆收藏,以利于开展整体学术研究和通过再出版开发其重大文化价值。”
  之后,南京图书馆也致函北京文物局,确认此次拍出的“过云楼”藏书收购由南京图书馆和凤凰集团共同实施,意味着这四分之一的过云楼藏书可能与一直由南京图书馆馆藏的另外四分之三重聚。
  过云楼藏书花落谁家仍然未有定论,在凤凰集团与南图和北大图书馆抢滩过云楼藏书中,一直有一个关键词,这也是引起争夺过云楼藏书战争的导火线---优先购买权,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是:过云楼藏书这组标的,国家机构有权力比私人藏家在拍卖即成价格上先购买,这是大家在微博上的普遍反应,但是大家也都对优先购买权提出了疑义,并对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性质疑。比如,行使优先购买权为什么不是在拍卖前,也不是在拍卖现场,而是在拍卖结束之后的特定期限内;再比如,哪些单位具备优先购买权等等,这些问题同时也摆在了凤凰集团与南京图书馆眼前,假使北大图书馆属于文博机构,同时北大又行使了优先购买权,那么对凤凰集团和南京图书馆来说,将会是不可扭转的局面。在雅昌艺术网发起的微博中,大家也都在讨论,过云楼藏书的案例中,优先购买权究竟扮演着这样的角色?它的存在合理吗?
  “优先购买权”存在法理悖论吗?
  “这次过云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告诉我们,以后国家文博单位都可以对任何拍卖会上的任何文物,只要成交价不高,都可以过后横刀夺爱! 买受人的权利形同虚设,《拍卖法》《合同法》都可以视而不见了!”拍卖师季涛通过微博质疑行使优先购买权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发一场关于优先购买权是否存在法理悖论的讨论。
  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出卖人出卖珍贵文物于第三人时,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王凤海介绍,优先购买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一项条规,文物保护法从提出到现在正好是有三十年的时间,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后来又经过了三次对于个别条款的修正,最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8 条和《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16条中有具体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国家首次行使文物的优先购买权是在2009年,中国嘉德的春季拍卖会中,国家对于554.4万元成交的“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嘉德方面在得知国家要行使这项权利时通知了现场买受人,买受人按照文物法规定,放弃了对这件标的的竞争。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当时曾对媒体表示,起初,国家文物局还是准备根据以往的经验,跟委托人进行协商,但在价格上未能达成相近的意见。实际上,长期以来在拍卖之前商定价格,就一直是制约珍贵文物征集的一个瓶颈,因为文物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比较大,而且即使是同一领域里的专家也会给出不同的估量。所谓“优先”应该如何实行?价格应该如何确定?这其中有很多难以操作的因素。在那次收购中,国家文物局决定借鉴有关国家优先购买的做法,在拍卖前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告,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按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拍卖结束后的7天之内,国家将根据拍卖情况作出是否征集的决定。最终国家以拍卖当时的成交价554.4万元购买了其中的“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
  “国外也会有类似于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条款”,王凤海老师说,1996年的时候,王老师在英国等地交流学习,英国有一个部门叫做“文化遗产部”,类似于中国的文化部和文物局,英国的文化遗产部就明确规定了英国的拍卖必须要遵守优先购买的法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藏品。”
  “优先购买权要放在拍卖之后行使,这是本着保护国家利益而设定的。”王凤海老师对雅昌艺术网记者说,针对有人质疑优先购买权为什么不是在拍卖之前行使,他指出如果在拍卖现场,国家机构也参与到了现场的竞争中,会出现标的价格被哄抬的隐患,通俗的说,当有私人藏家知道了国家机构会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会刻意的追加价格,把标的的价格太高,另外一方面,国家是为了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拍卖行,会利用优先购买权来太高价格,为了避免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宜。
  至于拍卖后七天之内,国家机构有权利行使优先购买权,董国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并不是一个决定的规定,而是业内约定俗成的。王凤海老师亦说,在国外,也有类似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在期限设置上并没有量化的规定,中国的七天期限是按照国际的惯例以及中国国情而定的。
  季涛老师则表示,支持国家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方式是不合理的。在过云楼藏书的案例中,季涛老师从几个点分析了优先购买权的问题,首先,北大算不算文博单位应该进一步确认,否则我们那个学校(有图书馆、文博专业)是不是也可以优先?第二,文物局这种优先购买权方式不符合公平原则,对卖家和原买家不公平!另外,优先购买权在设定时有一个规定,就是对于文物的审核和定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究竟是哪家单位能够实现审核?季涛老师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设计(滞后行使)方面,觉得是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的,这对于现场的买受人,就是现在的凤凰集团来讲,是不公平的。另外一方面,因为没有实现经过的审查,所以在具体实行优先购买权时,容易出现失控的局面。
  在北大图书馆宣布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后,董国强随即也表示,"优先权"只适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经与北京市文物局请示,确认北京大学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行使此权利,北大将以场上最终落槌价收购。匡时拍卖董国强也在微博上提出了对于优先购买权的看法,他说:“有人质疑政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合理。但是规则就是规则。我也为凤凰集团感到遗憾,但是匡时肯定会实践“国有文博机构收藏减免佣金”的承诺”。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与利益平衡
  “但是优先购买权是分为两部分的,分别是行政购买权和当事人购买权,在过云楼争案件中,首先要搞清楚的是,优先购买权到底说的是哪部分?显然的是过云楼案例并没有涉及到所谓的当事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行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国家的一个权力,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也可以这么说,这是绝对优先购买权,北京大学图书馆作为国家的收藏单位,是具备这种法律赋予的行政优先购买权的”。记者就优先购买权问题采访王凤海老师时,他表示,行政优先购买全是具有绝对权力的。
  在《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分析》一文中,曾对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行使优先购买权,出卖人就珍贵文物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关系就会归于无效。产生这一效果是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优先”的体现,即国家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的体现;不产生这一效果,优先购买权就无从谈具有先于他人购买特定财产的物权效力,这也是优先购买权产生第二层法律效力的前提效果。行使优先购买权,成立优先权人与出卖人之间就珍贵文物的买卖关系,排斤了第三人对珍贵文物的购买。这是优先购买权“购买”含义的体现,也是最终法律效力的体现。行使优先购买权最终要产生这样一个效果:成立优先权人与出卖人之间以和第三人购买时的“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关系。
  而文中也指出,优先购买权行使和拍卖程序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解决的出路,就是在拍卖前对珍贵文物存在优先购买权作出声明。根据《拍卖法》第18 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如果作出说明之后进行拍卖,竞买人参与竞买,可视为其接受保留优先购买权,如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买受的竞买人无法买到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优先购买权的使用对于文物行政部门而言是一次尝试”,宋新潮在2009年首次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之后就向媒体表示,使用这种权利更重要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完善的国家优先购买文物的规则。有关部门和博物馆在近年来的文物征集工作中逐渐意识到,国有收藏机构在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则、如何确定征集文物的公平价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原来对拍卖市场出现的珍贵文物,有几种处理方式,如限制出境,或者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定向竞买。但实际上,最后的价格不论是高是低,都有可能被认为不合理,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对价格的判断标准。而且委托人和拍卖公司也会担心被指定的单位如果不出价,其利益会受损。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需要权衡几方的利益:委托人、拍卖公司和公众利益,这些都需要把握尺度,找到其中的平衡点。
  优先购买权,超越法律的争夺
  “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我们就会付出百分之一百的努力来争取”,这是凤凰集团综合办公室主任王振羽对雅昌艺术网记者的表态。针对现在水深火热状态中的过云楼藏书争夺战,凤凰集团还在做着最后的努力,通过各种的途径来争取。江苏省政委给北京市文物局发出政府公函后,王振羽表示,当日凤凰集团没有得到北京文物局的任何反馈信息,凤凰集团的领导正在为此事奔波,现在是和北京大学的高层领导在接触,希望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凤凰集团能最终拿到这批藏书。凤凰集团也表示,过云楼藏书竞拍成功之后,顾家的后人在得知凤凰集团竞得这批藏书之后,表示非常的欣慰,非常高兴过云楼藏书能够回归故里。
  江苏省政府的文件,使北大图书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困境,上升成为一场优先购买权的争夺战。江苏省政府和南京图书馆的介入,使北大图书馆的对手变得更加复杂而强大。
  在过云楼藏书的争夺中,南京图书馆和北京大学图书馆两家文博机构参与了竞争,并且都提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谁能做出决定呢?王凤海老师说,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是出现了跨省的争议,分别是江苏市文物局和北京市文物局,这就要他们的上级部门--国家文物局来做出裁定。国家文物局会根据双方的情况,即南京图书馆和北大图书馆做出考量,比如馆藏条件、馆藏历史等等全方面的裁定,最后决定是由双方谁来收藏。第三种的解决方法就是,这两家机构都不能收藏这批过云楼藏书,由国家文物局指定一家国家级的图书馆或者博物馆来收藏这批藏书。
  凤凰集团董事长陈海燕先生对于过云楼藏书优先购买权做出回应,他表示:“省政府确定此项收购由国有文博单位南京图书馆和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实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指定南京图书馆收藏,以利于开展整体学术研究和通过再出版开发其重大文化价值。”记者在微博上也看到,大家在质疑,在南京图书馆和凤凰集团之间,这批书的最终收藏者是谁,这关系到能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这种联合行为的收购是不是国有文博机构的做法?凤凰集团的做法是属于捐赠行为吗?
  在过云楼案例中,有网友就发现这个法律漏洞,国有文博机构究竟是如何来定义的?从江苏省政委发出的公函中说明,是江苏省政委委派国有文博机构南京图书馆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在共同实施过云楼藏书的竞拍计划,那么有网友提出了异议,这批书的最终收藏机构究竟是凤凰集团还是南京图书馆?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凤凰集团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过云楼藏书只是把使用权给了南京图书馆,但是收藏权和版权还是在凤凰集团。那么我们会想,这次的“争夺过云楼藏书”计划,由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和南京图书馆来共同实行,是不是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有文博机构呢?王凤海则说,这个的确是存在问题,但是因为现在凤凰集团承诺过云楼藏书会在南京图书馆暂时收藏,不清楚这收藏的最后机构到底是归哪方所有,所以,暂时还不能定性。
  “匡时对双方的心情都非常理解,这说明了大家对过云楼藏书的认可。”匡时拍卖的副总谢晓东说,他对记者也表达了三点看法,匡时觉得过云楼去任何一家都是好归宿;如今出现两家争夺的局面,需要按照规则来进行,我们要看文物主管部门对此事的处理,匡时会尊重主管部门的决定;如果是国有机构竞得这套藏书,匡时会遵守承诺买家佣金捐出,匡时也会考虑是否减免国有机构的买方佣金。但凤凰集团并非国有机构,也不是国家收藏单位,但现在他们提出了购买过云楼是政府支持下联合南京图书馆的收购行为,很多具体问题还需要更多的了解再做决定。
  附:大家说“法”——“优先购买权”公平吗?
  从凤凰集团和北大图书馆的争夺战中,有太多的网友参与到了讨论中,他们就北大图书馆“截胡”凤凰集团的做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水清读明月: 过云楼藏书风云变幻,新买家书未到手而空叹过云,我以为责在江苏省官方,既然志在必夺,何不支持南图购买?再者如凤凰出版集团拍下即宣布捐赠南图,也不致于节外生枝,南图是真正的国家文博收藏单位,江苏一错再错,应该到手的宝贝成了一片过云,可惜。
  @coldeyeshk:“优先购买权”在国外也有的事,无需觉得奇怪。目的就是维护大众权益也。凤凰与南图舘的组合,只能算半官方也。希望北京文物局判北大胜,好让过云楼藏书风险也可分散也。不应把疍全放一篮子里的,太危险了。
  @留山居士:优先购买权,强调的是个先字,在同等条件下,政策支持你优先购买!可现在凤凰集团购买已基本成为事实了,你再来行使优先权,是不是太迟了?过云楼的拍卖消息发布时间也购早的,北大完全有时间实施优先权的!为什么没有提前介入?
  @拍卖师容国雄: 我认为,优先购买权应该在拍卖现场行使,拍卖会上不行使视为放弃。
  一位网友的总结:北大此举程序合法,但是于情不合,一是考虑到过云楼的收藏流传过程,应该以留在江苏为上。二是拍卖现场不行使,过后行使,让凤凰的一片热心化为乌有,说不过去。

        责任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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