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虹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拍卖合同纠纷案,两客户在荣宝斋拍卖公司拍得两幅总价为3300万元的黄胄的画作,但迟迟未足额支付钱款。原告荣宝斋(上海)拍卖有限公司将被告周某、翟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原告荣宝斋公司诉称,2011年11月22日两名被告周某和翟某作为竞买人签署了《竞投书——荣宝斋(上海)首届大型艺术品拍卖会》。24日两人在拍卖会现场分别以1200万元和2100万元拍得黄胄的画作《草原追嬉》以及《飞雪迎春》。成交后,被告当场签署了两份《成交确认书》。
按相关规定,两被告应该在2011年12月1日之前向荣宝斋支付全部购买款共计3795万元,这包括成交价3300万元和15%佣金495万元。但是,到原告起诉之时,两名被告仍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荣宝斋认为,两被告长时间违约导致双方拍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拍卖委托方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遭受买方佣金、委托方佣金及其他费用的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拍卖成交后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原告有权追究被告相关法律责任。
由于两被告是荣宝斋的老客户,荣宝斋当时并未收取保证金。
昨天的庭审上,荣宝斋要求解除与两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被告连带赔偿买受人佣金损失495万元、委托方拍卖佣金及费用损失363万元,并支付以未付款部分4158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1年12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等。
但两名被告并不同意原告诉请。他们首先不同意解除拍卖合同,两人认为荣宝斋在竞拍规则及竞买书和成交确认书中均无合同解除条款,因此原告无约定的解除权。且原告并未催告并给与合理期限,而是直接发函过来,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律要件。两被告称,已经在筹措钱款,本月支付300万元,余款将在3个月内付清。
被告还认为,即使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得到法庭支持,原告损失也应当自行承担。因为被告方并未根据拍卖规则约定缴纳保证金,就取得了拍卖资格,是原告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双方佣金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是一种可得利益的损失,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赔偿,原告现在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赔偿范围不应包括这部分佣金损失。另外,买卖双方佣金计算比例不合理,在拍卖之前,双方约定的买受人佣金只有12%,现要15%。合同解除的话,被告只答应赔偿实际支付的保险费。被告也不同意支付未付款部分的利息。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法官无法主持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