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假通道”——拍卖行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套在业务身上也合适。造假者也开始渗透业务员,成为他们的主攻对象之一。张力每天都要应对大量的“造假”经销商,“他们的邮件、短信、微博、威信、电话已经把我的生活包围。” 与此同时,在业绩方面的压力也同样沉重。在具体征集过程中,得到重量级的真品当然是每个业务员最理想的,但现在却变得越来越难。 与此同时,业务员的业绩并没有因此而降低,反而有增加的趋势。“这几年艺术市场低迷,但我们的业务量却有所加大,从最初的500万,增加到现在的1000万,所以我们面对的压力特别大。”李然说。 而另一方面,则是艺术“礼品市场”的火爆和巨大的市场需求,“我们需要找东西去满足这些需求,当真的找不到时,仿品也无所谓。” 他们在面对赝品时,有种特殊的“情感”,“我们并不痛恨赝品,我们痛恨的地摊货”。而对于作品真伪,他们有自己的理解,“真假不重要,赝品也能拍出去,有人就想买假货在家摆着玩儿。品相不好的真品还不如品相好的赝品,因为后者能够交易,这是我们的终极目的。” 而法律的漏洞,则为他们扫清了最后的禁忌。“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只要在拍前声明不保证拍品真伪,便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常年收藏的李先生说,最初这条法规维护拍卖公司的运行,现在却成为他们知假拍假、虚假拍卖的“挡箭牌”,每当他们遭遇打假或维权时候,他们就会搬出这把“尚方宝剑”。 “国外法律,明确禁止拍卖行人员从所在拍卖行买卖东西,这是底线。”同时,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有不成文的行规,拍卖行从业人员的亲属也要遵从避让原则,避免自买自卖。 显然,在学习拍卖时候,国内进行了“中国式”演进。拍卖法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对两种行为做出了禁止,“禁止拍卖人和自己的工作人员在拍卖中买东西;第二个禁止,禁止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中卖东西,但是这个并不指向工作人员。”长期研究拍卖法规的王凤海说。 虽然做出了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因为取证困难,所以很难查处。同时,也可以通过变通方式,绕过法律,参与拍卖,“业务员可以通过注册公司或其他形式,以公司形式来参与拍卖,这在法律上都上允许的,其实他们就是钻法律的空子。” 业务员被扩大的权利边界,让"老鼠仓"成为赝品冲击的漏洞。虽然做出了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因为取证困难,所以很难查处。同时,也可以通过变通方式,绕过 法律,参与拍卖,“业务员可以通过注册公司或其他形式,以公司形式来参与拍卖,这在法律上都上允许的,其实他们就是钻法律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