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重庆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非物质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方式和程序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履行义务可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据统计,重庆目前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39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2人;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78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325人;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714项,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1276人。
“重庆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重庆市文化广电局局长汪俊称,如当地对已经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力度不够,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许多珍贵文献和实物毁弃、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同时,相关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性开发利用意识不强,过度开发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建立开发利用的具体管理措施。
为此,当地相关部门结合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的实践经验,制定了《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汪俊说,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大、种类多,分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利于加强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因此,《草案》重庆对市、区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推荐、评审、认定程序进行了规范。
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依附于个人、群体或者特定区域而存在的特性,需要通过传承使之得以延续和发展。《草案》根据上位法第二十九条的授权,结合重庆市工作实际,参考广东、浙江、江苏等省做法,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认定条件、认定方式、认定程序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等。
此外,针对当前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出现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现象,《草案》还规定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履行义务可取消其传承人资格,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的也将被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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