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宝青铜器皿方罍的器身终于回国,与器盖合体。
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国家文物局近日发布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同时,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着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办法》要求,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办法》,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物品有: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办法》强调,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以协商定价或定向拍卖的方式行使。以协商定价方式实行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标的,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得进入公开拍卖流程。
此外,办法还明确,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放开文物拍卖企业互联网拍卖文物限制
作为拍卖市场中的核心角色,文物拍卖的管理和发展备受关注。值得注意的是,相较此前出台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此次《办法》中并未提及互联网拍卖文物需先获得相关批准,使得业内纷纷猜测,这是否意味着放开互联网文物拍卖限制。
通过观察可以发现,此次印发的《办法》针对文物拍卖企业及人员、文物拍卖标的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地规定。在该《办法》还未出台前,我国主要以2003年出台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而将《办法》与《暂行规定》相对比可以发现,《暂行规定》中关于“文物拍卖企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的文字,并未出现在此次新印发的《办法》中,只是在附则中提出“拍卖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拍卖与互联网的融合愈发深入,且据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处长杨宝京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2016年第一季度发布会上发布的数据显示,“在外部经济环境整体收缩、拍卖行业整体成交金额明显下降的背景下,2015年中国拍卖行业网络平台上的拍卖公告、上拍标的、拍卖场次等逆势全面增长,拍卖行业开展的网络拍卖成交额近220亿元”。鉴于互联网拍卖现已成为趋势之一,在部分人士看来,此次《办法》并未明确提出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需先经政府部门批准,是进一步放开对互联网文物拍卖经营的限制。
在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季涛看来,取消文物拍卖企业举行互联网文物拍卖活动需先经行政部门批准,确实是此次《办法》的改变和亮点之一,“但影响有限,主要是减少文物拍卖企业进行文物拍卖活动时的审批程序,助其更好地开展活动,并不代表全面放开使得任何公司、平台或个人都能自由举办活动,若想进行文物拍卖还是需要先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政策方面规定文物拍卖需要先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但现阶段仍有不少平台在没有取得资质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进行文物拍卖,并有存在以假当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甚至还有部分平台将不允许作为拍卖标的的文物非法拍卖,影响到市场的良性发展。且由于网络渠道的特性,相关政府部门对此类情况难以进行监管。
对此,季涛表示,对于违规文物拍卖的监管并非一件易事,需要多方面共同发力,同时还需要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如正在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从而建立起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帮助文物拍卖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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