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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文交所
时间:2012.04.13 来源:阿特 作者:子明

      (二)估值问题。艺术品估值是个世界级的难题,就笔者所知,现在的估值方式有,国外艺术品机构、保险公司采用权威机构的评估结果,或直接套用艺术品指数,比如梅·摩指数等。这些机构和指数有很多细化的条款,如参加展览次数、展览级别、师从关系、媒体关注度、是否进入艺术史等,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参照性。但基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权威的评估机构而言,笔者认为国内普遍选择权威艺术家、评论家等对艺术品价值进行评估是合理的。正如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郑鈜副所长所说:“机构评估实际上是将责任虚化给了一个组织或群体,没有落实到单个评估者身上,因而极易出现偏差。而直接让权威艺术家、评论家等来评估,等于是把责任落实到了每个评估者身上,评估者在评估时要考虑自身的诚信、道德、信誉等因素,他们一般不会拿自己的名誉和未来开玩笑,若其违背良心、信口开河、透支信用,我相信市场会报复他们,他们也将失去市场。”
      值得一提的是,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首先将学术价值和艺术价值分开评估,每组评估专家的评估结果若差异太大,找第三方重新评估,专家评估之后保险公司进行二次评估,若二次评估通过,保险公司才会为其保险。有学者认为此法并没有解决艺术品的评估问题,但笔者认为此法是目前最好的办法。原因有二:一是艺术品本来就是无形资产,不能像房产一样找几个会计师算出来值多少钱,既然不能算,那为何不能估,既然是估,为何不能找行业专家来估。(专家和机构的差异前段已做分析,此不赘述。)又有人质疑专家了,说有些专家就是不负责,高估产品价值。此时,我们质疑专家是可以的,但笔者这里要追问的是,既然都觉得专家评估有问题了,那为何还去购买,专家估高了,我们不参与就是,让专家在那自己玩不好吗。市场是理智的,市场也是有记忆的,市场更是残酷的,千万别在市场面前说我没了解,我不清楚就买了,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投资人就很理智,没有申购《冰雪墨海》,《冰雪墨海》也成为全球第一个发售失败的资产权益份额产品。道理很简单,市场不认可,失败便是结局。《冰雪墨海》的失败除了证明投资者的理性、冷静,日趋成熟外,也证明了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独立第四方平台对市场的尊重和机制的透明,失败并不是什么可耻的事情,失败像成功时一样在官网上公布,这才是勇气与魄力。另一个原因是,艺术品份额产品市场和拍卖市场是两种不同的业态,按彭中天的说法便是,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市场是高端业态,其增强了产品的流通性,流通性增强,价值增长,这是个简单的经济学道理。自然份额市场和拍卖市场的价格没有可比性。其实说到关键,不是价值的问题,而是流通性的问题,当然政策面也很重要。目前,因政策等因素影响,市场信心减弱,现在有部份投资人在质疑天津和成都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价值,这里且不论质疑高估为何还买这个问题,笔者在这斗胆做个假设,若天津和成都文交所在此次整顿后,流通性不受影响,其份额产品价格还会飚升。

      四、读懂了的还是没读懂的38号文件
      在解读国发[2011]38号文件之前,笔者想先谈论下我国部份媒体和专家。众所周知,在文交所成立之初,媒体一哄而上,大肆赞叹文交所的种种创新,大有揠苗助长之嫌;当天津文交所暴涨暴跌之时,媒体风向突变,对文交所模式口诛笔伐;当国发[2011]38号文件下发之后,“剑指文交所”等吸引眼球的词语频繁见诸报端。对于媒体,用些扯眼球的词语也可以理解,毕竟要吸引读者增加阅读量,但不可理解的是,内容泛泛而谈,而且像变色龙一样一会儿一个颜色,一会儿一个立场。可不可以做点分析研究?可不可以不人云亦云?可不可以多点责任感?可不可以立场坚定?不管青红皂白的狂轰滥炸,对于成长期的文交所来说像场恶梦,一会儿飞入云端,一会儿跌入谷底,显然不利于正常生长。至于专家学者,笔者一直赞同百家争鸣,就像艺术品份额业务之初,有西沐、雷原等一批支持者,也有叶檀等一批反对者。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大家把问题摆出来,开诚布公的讨论,相信问题在争论中会越辩越明。但笔者注意到了一个现象,当国发[2011]38号文件下发之后,专家学者的声音消失了,这是为什么呢?难道我们只为利益而辩?难道我们的创新激情这么容易被浇灭?难道我们失去了继续探索的勇气?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
      或许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大环境,引来了各路媒体对文交所的关注。事实上,全国文交所发行艺术品份额的总体量不足20亿,而大宗商品交易所或是期货交易所几乎都是上百亿,文交所在全国交易所中算是九牛一毛。为何媒体会抓住文交所不放呢?为何媒体会把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国发[2011]38号文解读为“剑指文交所”呢?是读不懂国发[2011]38号还是根本没读?为此,笔者为此也斗胆解读下该文,不是之处还请各位方家指正。
      该文件指出“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因此可以明确该文绝对不是“剑指文交所”,而是“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对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也是坚决纠正,注意这个措辞,是坚决纠正而不是拿剑指着砍掉。
      那什么是“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呢?首先,这个“违法”由谁来认定,是根据什么法律来认定违法,是不是有法可依;其次,什么是“证券期货”,文交所的份额产品是已经存在的现货,是以《物权法》按份共有条款为依据的,怎么就成了“证券期货”了呢?基于《物权法》的共有财产应该由谁来认定?退一步,若目前还没有现行的适合份额产品的法律条款,为何我们就欣然接受新事物受老法律管制?为何我们不能够去制定新的适合该产品的法律?为何我们轻易的就将其纳入“类证券”之列?!
      该文件的五个“不得”是从“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按文件之意,对先行先试的文交所既往不咎。那么也就说是没有违法,没违法按文件规定就能新发产品,但新发的产品得遵守该文件的五个“不得”。天津文交所没有发售新产品,但却坚持了原有的交易模式。而郑州艺术品交易所和昆明元盛文交所按照该文件要求新发了产品。天津文交所、郑州艺术品交易所、昆明元盛文交所我们应该如何去认定?是以“决定”下发时间为准,还是以文件下发之后的行为为准?我们又该如何认定?我们是草率的将这些文交所一棒子打死,还是依法办事,一案一策?
      “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可以这么理解吗?任何交易场所只要将任何权益不拆分成均等份额就可以公开发行。或者是可以这样理解吗?任何交易场所都可以将任何权益拆分成均等份额非公开发行。又或者是可以这样理解吗?任何交易场所都可以将任何权益不拆分成均等份额非公开发行。一方面是均等拆分和非均等拆分,一方面是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如何组合,才能不违反现行法律,现行法律是否有法可依,都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笔者这里还想提出个问题供大家思考。像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这样,1万/份、5万/份、10万/份、15万/份是均等拆分吗?若是,那么我们可以认定所有拆分都为均等拆分,因为每种拆分都有最小的计量单位,比如0.1、0.001、或者再小,到此已演变成了个数学问题。那么笔者反问下,有谁能举出非均等拆分的例子?
      “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若该产品违法了,不能交易,另当别论,若该产品又没有违法,能交易,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交易双方还要把手放在对方袖空里打手势么?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可以这么理解么?权益份额按照非标准化交易单位可以持续挂牌交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为何是200人,有依据吗?是从《公司法》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而来,还是从《证券法》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而来。可否参考欧美国家的规定,或是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结语
    不管文交所这场革命性的探索多么的曲折和艰难,对文化产业的发展都是有益的,更是值得肯定的,或许正是文交所的跨越式的发展和起起落落,会为我们打开一道亮光,进而让我们找到一条更加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的道路,早日实现文化产业金融助推的梦想。在文交所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中,各级政府构想着自己的理想蓝图,他们以推动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为己任,积极践行各种可行性方案,作为领导者和规划者,他们敢于尝试的勇气和承担责任的魄力令人鼓舞和欣慰;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种体制的文交所齐上阵,积极探索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模式,他们勇于探索不断进取的精神令人尊敬。尤其值得赞赏的是广大投资人,不管他们抱着哪种心态参与到文交所这场跌宕起伏的革命中,他们敢吃螃蟹的胆识和积极参与的热情令人钦佩。
      文交所作为新生事物,在成长道路上,需要各级政府的关怀与指引,也需要 广大投资人的理解和呵护,更需要文交所自身的不断探索与创新。笔者相信,大家心往一出想,劲往一处使,文交所注定会迎来辉煌的明天,文交所在推动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战役中,一定会硕果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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